提交时间: | 2022-05-07 | 企业名称: | 四川语言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主题: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怎样认定? | ||||||
内容: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怎样认定? | ||||||
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2-05-07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我会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网上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刊登的公报案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作出了准确认定。明确了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不是一般的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不是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系股东的根本性权利,股东出资的信赖利益不应被随意剥脱和限制,不能简单的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典型意义在于,不仅对股东出资期限不能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更是关注到了现实中确有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必要性及正当性的情形,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会进一步查实公司是否具有合理性且紧迫性事由而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