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定目的。为探索建立我省企业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树立和宣传企业诚信典型,我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开展诚信社会评价工作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为使认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严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满两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均可参加,综合企业上年度的基础信用、发展态势、社会责任等给予认定 。
第三条 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会邀请省级相关部门、大专院校及行业协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信息录入。须将信用信息录入四川诚信网(www.sccxa.org.cn)"企业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评估不低于75分。
第五条 诚信表现。产品或服务质量可靠,重视客户、消费者和环境。
第六条 行业影响。在行业中具备影响力,对行业发展有贡献,在行业专精特新等方面有建树。
第七条 品牌建设。企业品牌有代表性,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占有率。
第八条 社会责任。有社会责任担当,信誉口碑佳。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企业在四川诚信网"四川省诚信企业示范活动”专题报名,注册后提交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书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州推荐。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市(州)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活动专题申报系统在线测评,对参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诚信表现进行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入网络投票环节。
第十二条 网络投票。通过初审的企业依托移动端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按照票数高低排名。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评审标准》以及申报系统提交的相关信息、网络投票的情况,评审出"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并在其中优选出10家"四川省最具影响力诚信示范企业”,10家"四川省最具品牌价值诚信示范企业”,10家"四川省最具社会责任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在四川诚信网和"诚信兴川”微信公众号公示拟认定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七天。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十五条 奖励激励。在"四川诚信网”上,全面宣传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优秀事迹,并在"四川企业诚信建设峰会”上发布"四川省最具影响力诚信示范企业”、"四川省最具品牌价值诚信示范企业”"四川省最具社会责任诚信示范企业”"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榜单。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对认定的"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单位限期改正,对严重失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对因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者责任。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单位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经济诚信建设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四川省企业社会信用等级评价指引(2020年版)
2、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评审标准
四川省市场经济诚信建设促进会
2022年3月1日
附件1:
附件2:
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企业诚信示范活动。标准包含了编制依据、评选原则、总分和标准以及评价指标等内容。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川办发〔2016〕61号)
4.《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11号)
三、评选原则
遵循数据真实完整、实事求是的原则;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遵循按照程序评选和对外公开的原则。
四、总分和标准
本标准总分100分,拟认定的企业总分不得低于75分。
五、指标和内容
一级指标 (指标类别) |
二级指标 (指标项名称) |
指标专项说明 (指标数据截止上年度期末) |
(一)基础信用 (7分)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反映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变更等情况。 |
资金实力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的经济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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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反映企业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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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反映企业长期守法经营的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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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反映企业合规性经营的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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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纪守法 (26分) |
行政执法信息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在行政部门的信用信息。 |
司法信息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在司法部门的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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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信息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拖欠水费、电费、气费记录的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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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者信息 |
反映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主要人员评价期内在行政部门的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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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态势 (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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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同比增减情况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营业收入同比增减情况。 |
净利润同比增减情况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净利润同比增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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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与注册资本比较 |
反映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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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占比情况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研发投入与总收入的占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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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情况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资产负债率同比增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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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销售总额同比增减情况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经营销售总额同比增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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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同比增减情况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应收账款同比增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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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数同比增减情况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就业人数同比增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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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金额同比增减情况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纳税金额同比增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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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行为 (15分) |
信用管理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人员、信用管理档案是否健全等情况。 |
银行信贷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企业有无银行信贷及是否存在违约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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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信息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在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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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 |
反映评价期内企业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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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责任 (15分) |
支付工资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对员工履行支付工资的情况。 |
就业人数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安置的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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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生态环境领域守信红名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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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与奖励 |
反映评价期内企业获得市级荣誉、省级荣誉、国家级荣誉的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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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业专注 (6分) |
主营业务 |
反映企业评价期内主营业务的专注性。 |
持续经营 |
反映评价期内企业主营业务的持续性。 |
六、限制条款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时,其取消参评资格:
(一)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失信影响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环境保护、劳动用工、产品质量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偷逃税款、合同欺诈、商业贿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不良记录的;
(四)企业在行政管理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事项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严重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