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5号)为依据,按照"共建诚信数据、共享行业信息、共制信用标准、共谋行业自律”的基本方针,建立我省企业诚信建设自律机制,推行信用报告制度,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信、共赢。
第三条 各行业协会、商会、企事业单位及从事与信用相关的科研、开发、应用、教学单位、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诚信自律,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以提供开放的的信用信息查询为基础支撑,实现企业之间方便、快捷的互动交流和共享,促进企业之间有效地开展合作和规模化应用,突出诚信企业的整体优势,树立企业诚信品牌。
第五条 四川省市场经济诚信建设促进会作为全省诚信建设领域唯一的省级社会组织,参与了《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方案》《四川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作为本公约的牵头发起单位和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经营制度,共同创造自由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依法生产经营和按章纳税。
第七条 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价值观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不断强化诚信意识,让诚信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 通过四川诚信网,企业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信用信息(信息变动需及时更新),同意公开系统评估的"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估报告”,推行信用报告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等环节以"企业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相关信用信息为重要参考依据,减少经营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
第九条 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财务、合同、员工和客户等管理制度和档案,积极参与社会整体诚信档案建设,用事实说话,通过客观、中立、公开、公正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反映企业的诚信状况,形成企业资信的重要依据,健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
第十条 在生产经营中,以政府、协会建立的企业诚信数据为重要参考坚持与诚信企业建立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紧密合作关系,对不诚信的企业不予合作,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让诚信成为企业的通行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质营商环境,践行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诚信经营理念,提供优质产品和诚信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高产品信誉,打造企业诚信品牌。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企业诚信建设,争创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社会效益,不断强化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诚信的践行者、传播者和受益者,大力弘扬社会诚信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信用产业发展战略,对我省企业诚信建设及发展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完善行业信用标准及推广。
第十五条 自觉履行以上条款,加强诚信自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四川省市场经济诚信建设促进会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企业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对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公约的,其它企业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在四川诚信网通报并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四川省市场经济诚信建设促进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经公约发起单位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发起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接受本公约自律的各行业协会、商会、企、事业单位及从事与信用相关的科研、开发、应用、教学单位、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参与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市场经济诚信建设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