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 2022-04-12 | 企业名称: | 南通业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主题: | 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方延迟履行,后又继续履行,还可以申请执行吗? | ||||||
内容: | 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方延迟履行,后又继续履行,还可以申请执行吗? | ||||||
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2-04-12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我会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网上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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