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 2022-04-08 | 企业名称: | 中科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主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与除斥期间的适用是怎样的? | ||||||
内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与除斥期间的适用是怎样的? | ||||||
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2-04-08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我会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网上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