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 2022-04-08 | 企业名称: | 北京顺隆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主题: | 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 ||||||
内容: | 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 ||||||
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2-04-08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我会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网上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在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均确认募集说明书不会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本市场活力的源泉在于信息的驱动,真实、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个别上市公司、公募债券发行人受利益驱动,做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近年来,随着强监管”的推进,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能力,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精神,明确了债券欺诈发行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我国债券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道路上具有开拓意义。明确并强调了看门人”机构未尽责履职的法律后果,令其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自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后一开普通代表人诉讼之先河,依托数字法院的智能化平台,搭建了投资者快速、便捷、高效维权的救济渠道,得到了中小投资者的广泛认可。
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更对公开公平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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