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常面临一个看似简单却暗藏风险的抉择,对方签约的生效到底是以对方签约人的签字为准,还是以对方公司的盖章为准?
核心结论:签约时既要验证对方签字人身份,也要核验公章真伪,二者缺一不可。
一、认人还是认章的法律依据
(一)“认章”的法律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公章通常被视为法人意志的体现,具有推定真实的效力。就像房产证上的大红章,看见它就默认房子归属没问题。
但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41条特别指出:印章真假不宜单独作为合同效力的直接判断标准。若盖章之人有实际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盖的是假章,合同效力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二)“认人”的特殊情形
当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其职务行为直接代表法人。此时哪怕没盖章,只要签字的确实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合同照样有效。这就像公司老板亲自签字赊账,没带公章也得认账。
更复杂的是表见代理情形:即便签约人没盖章、没授权,但只要能让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比如拿着盖过章的空白合同),法院也可能认定合同有效。这相当于骗子拿着仿制的工牌行骗,公司可能得为“看起来像员工”的骗子买单。
二、实务建议:构建“人章双核”审查体系
(一)双重验证“三步法”
1、查人:身份+权限双核验
法定代表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验证任职信息。
代理人: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核查权限范围(如签约金额限制)、有效期及签字样本。
2、验章:备案+物理双比对
比对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印模(官网可下载PDF版)。
要求提供公安机关《印章备案证明》,重点核对印章编码及启用日期。
3、留痕:过程+文件双固定
约过程全程录像,重点拍摄签约人面部特征与公章加盖过程:
(1)签约人出示身份证件及授权文件过程;
(2)公章加盖时的印迹形成过程(拍摄印油渗透纸张细节);
(3)保存原始授权文件扫描件。
(二)特殊场景处理指南
1、电子签约:必须使用经工信部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
2、分支机构签约:查验总公司授权文件原件,授权范围需明确包含签约事项及金额上限
三、结语
认人还是认章的本质,是商业效率与风险防范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过半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签约主体瑕疵。建议公司建立“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双重机制:既要通过技术手段验证印章真实性,也要通过尽调确认签约人的代表权限。毕竟,做生意不能只靠“我看他长得像老板”,也不能迷信“盖了章就万事大吉”。合规的签约审查,才是守护公司利益的真铠甲。